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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内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学习分享--肖锦乾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我是土地开发中心肖锦乾,今天将由我和大家共同分享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主要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为了做好以上工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平台和动态巡查机制等;(二)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前、供中和供后的定期抽查和实时监管;(三)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四)有条件的建立相关违法用地信息网站或曝光平台,对违法建设用地行为进行曝光处理,让违法建设用地无处遁形;(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具体有如下四点:(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六十九条指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七十条指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一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三条指出,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以上,是我今日的分享内容,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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