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6-18 分)
【主要内容】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2 分)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3-5 分)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2 分)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2-3 分)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2 分)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1-2 分)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1-2 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考点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考点二、法的形式※※※
考点三、法的效力层级※※※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冲突】
考点四、法的备案※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提示:不动产需登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
【何为不动产】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 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 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考点二、物权的保护※※
考点三、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VS 3.宅基地使用权
4.居住权
5.地役权
(二)担保物权
权利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物】
2.质权
【分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①.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
②.动产质权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③.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权利出质的质权
①可质权的权利(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②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留置权
考点四、占有(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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