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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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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导游的概念

《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导游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具体而言

(1)依法取得导游证,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2)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的主要特征。只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其合法从业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是导游的工作范围。向导是指引路、带路;讲解是指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代办各种旅行证件和手续、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行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

二、导游管理立法简况

1987年,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旅游法》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了导游证的申领,导游的权益保障,导游和领队的行为规范,导游、领队的法律责任等。

2016年9月,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资格证3年有效等制度停止实施。2018年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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