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吴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唐某家门口时,与从右侧唐某家门口出来的一条拖着凳子的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狗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无法查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当时的行车速度;无法查明事发当时狗的行走速度,唐某未将狗栓牢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吴某认可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停车,唐某认可未办理养犬证等证件。事故发生后,吴某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30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吴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应由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有:
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
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
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
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车狗相撞”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伤或死亡、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死亡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狗相撞”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因此,本起案件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交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均列明案涉事故车辆受损。吴某提供的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足以证明车辆损失为3000元。
吴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负安全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案涉犬只及时避让,且事故发生后又未立即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法律规定,吴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狗是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唐某饲养的狗仅仅用小凳子拴住,该小凳子不足以将狗拴牢,唐某疏于对未拴牢狗的管理,导致狗跑到公路上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且唐某未办理养犬证等有关证件,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笔者认为,吴某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作者:盛奎伟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