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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包括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包括

作者:NRCC

一、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中,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和附件《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在填写说明中作出的解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是生产企业生产或进口企业进口的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化学事故时可拨打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境内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与应急咨询电话相同。

二、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涉及到“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条款共5条,分别是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这些条款主要明确了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是登记企业登记的内容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变更的要求,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的条件,以及登记企业对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负的法律责任。

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中,均明确了应急咨询电话是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必填内容。

 

三、登记企业设置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写的《登记问题解答》,登记企业设置“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2. 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涉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条款

附件2:国家标准涉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条款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涉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条款

该《办法》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附件2:国家标准涉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内容

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4.2.7应急咨询电话(强制条款)

填写化学品在生产商或生产商委托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国外进口化学品安全标签上应至少有一家中国境内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A2 第1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3.1.3应急咨询电话

a)应提供供应商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或供应商签约委托机构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b)对于国外进口化学品,应提供至少一家中国境内的24h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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