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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加油站事故应急预案

         

          

一、《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 660-2006 :

4.1选址

水上加油站点的选址,应有利于受油船舶的安全靠离泊,不应对通航环境构成不利影响。下列水域或区域附近不得设置水上加油站:

a)航道急弯及内河J级航段(内河J级是内河水域航区等级划分中的一种,主要针对某些急流区域,这些区域根据水流湍急程度又被细分为J1级和J2级航段。内河的分级则是依据内河航道所能通行的船舶大小和航道条件来划分的,具体分为A、B、C三个主要级别和七个详细等级。  内河J级航段的划分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在《航区划分规则(2021)》中,特别指出了急流航段(J级航段)的存在。这种分类主要是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因为急流区域的航行难度和风险较高,需要特别的标注和注意。  内河分级系统是根据河流能够通行的船只大小进行分类,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的规定,内河航道分为七个等级。这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明确不同航道的通行能力和基础设施要求,从而指导航行和基础设施建设);

b)大桥上下游200m范围内;

c)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m、下游1500m范围内;

d)客运码头200m以内;

e)高压电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m范围内;

f)水底电缆、水底管线;

g)经常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等场所上下游100m水域范围内;

h)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    

4.2要求水上加油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应使用船龄超过31年的船舶;

b)应办理船舶油污保险;

c)安装的发油设备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核定,如安装电脑加油机,还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d)不应在主甲板以上搭建货油的储存舱柜;

e)灯光布置,不应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

f)应在适当位置悬挂“xx水上加油站”的标识;

g)储存、供应的燃油,其闭杯闪点不低于60℃;

h)不应储存桶装燃油。

5.2结构与布置

5.2.1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不应位于货油舱区域上方。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应与货油舱区域以钢质舱壁分开,分隔舱壁设置的门和窗口应予密封。

5.2.2安装在开敞甲板的柴油机只能作为锚机动力使用,其排气管应设置火星熄灭装置。

5.2.3非机动船应沿船舶周围设置两道钢质半圆形护舷材。护舷材尺寸应满足《规范》要求。

5.2.4非机动船的两道护舷材之间应设竖向护舷材,其间距应不大于2.5m。

5.2.5非机动船的竖向护舷材应尽可能位于强肋骨或横舱壁的同一肋位上。竖向护舷材的尺寸应与护舷材相同。

5.3消防

5.3.1 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还应至少配两台大型泡沫灭火器。    

5.3.2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装饰厨房。

5.4电气

5.4.1不应采用船体作为导电回路,也不应采用接地配电系统。

5.4.2在货油舱区域甲板上的电缆应穿管敷设,并尽量远离油舱口和有可燃气体的出口处,管子接头应密封,电缆管距甲板的高度不小于200 mm。

5.4.3货油舱区域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电气设备。

5.4.4货油舱区域禁止安装及使用插座;禁止使用可换熔体式熔断器。

5.5.3货油管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涂以橙色标记以区别于其他管系;

b)应有能将管内和泵内的货油排至货油舱或岸上的设施;

c)应按需要设置膨胀接头或弯头;

d)货油管路若与货油泵舱内的海水箱连通时,则在海水箱和连通的货油管路间,应装设两道阀门,其中一道阀门应能在关闭状态下予以锁住,或采取等效设施;

e)若需要通过吸入管路装油,则应设旁通管,绕过货油泵,将吸入管路与输出管路接通,旁通管上还应设截止阀;

f)应使用船上的货油装卸管系进行装卸作业。严禁使用潜水泵或其他形式的泵直接从油舱口装卸作业。

5.5.4透气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每个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装置;

b)货油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完全隔开;

c)透气管出口应按《规范》要求装设防火网;

d)透气管出口高于下列部位应不小于500mm:——货油舱露天甲板;——上方顶蓬;    

e)透气管出口距离下面部位应不小于2m:——含有着火围蔽处所最近进气口和开口;——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

5.5.5货油泵舱应有良好的通风,其通风可用通风筒从上部引入空气进行换气或设置固定的机械抽吸式通风系统。

5.6锚泊及系泊设备

5.6.1非机动船的锚及锚链的配备、系泊设备及布置应根据停泊位置的水流情况、风力大小及受油船舶情况等条件确定。

5.6.2安置于非机动船两舷的碰垫应有足够的数量和强度,与靠泊船舶吨位大小相适应。

5.6.3非机动船除以锚泊设备固定外,还宜以系固到钢质桩、水泥桩或其他等效方式加以补充。

5.7无线电设备非机动船应至少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一台、对外扩音装置一台。

5.8信号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7应急措施

7.1水上加油站应编制下列文件:

a)溢油应急计划;

b)火灾事故、防台风和防洪应急预案;

c)收、发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d)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方案。

7.2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应以图表形式展示。

7.3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    

          

二、《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SB/T 10745-2012:

10安全管理

10.1 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

10.2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本船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中的规定;

——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供售油作业操作规程;

——成立火灾事故、防台防洪组织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溢油应急预案;

——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应急部署表和个人应变卡;

——安全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外部联系求援方法和程序。

——落水救生应急预案和固定式加油船跑锚应急预案。

10.3安全动火:水上加油船应制定安全动火制度,严格遵守GB/T13386,严禁在危险区域内吸烟、使用电炉;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烧焊及其他明火作业。

10.4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防污设备、电气设备、装卸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10.5应定期进行消防、救生和防污演习,并做好记录。

10.6应做好货物作业情况安全记录。

10.7水上加油船进行加油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安全措施。    

10.8船上人员在危险区域应穿合格的防静电工作服、防滑工作鞋,不得穿钉鞋、拖鞋和光脚。

10.9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39条的规定。

11信号及警示标志

11.1白天悬挂“B”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11.2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11.3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11.4水上加油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信号。

11.5水上加油船的警示公告标识应符合规定。

11.6水上加油船区域内严禁烟火,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船货油区区域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

11.7应每日对加油船的进出口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油品标牌、服务项目牌、价格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牌等进行检查;发现内容缺损、位置不正、表面不洁,及时维修、清扫,保持完好整洁。

         

  

水上加油站事故应急预案

愿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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