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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带出事故责任(12/17更新)

路面有它车慢行,起伏如波似浪形,司机见了心胆战,安全驾驶它立功。减速带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倘若设置不规范,则可能会危及行人安全,摇身一变化身“马路杀手”。且看获嘉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岳某甲、被告岳某乙系同村村民。因被告岳某乙在本村生产路边经营一家猪场,为限制过往车辆行驶速度,降低自家人出行风险,2016年前后,其在猪场门口修筑了一条水泥减速带。

被告岳某乙修筑减速带后,时任该村村干部的岳某丙让其把水泥减速带锻掉一部分,让三轮车从边上不经过减速带即可通行。被告岳某乙遂将减速带西边锻掉一部分。

2024年6月3日早上7时许,原告岳某甲骑二轮电动车前往自家耕地时,从南至北行驶至案涉水泥减速带处,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968.91元。

原告岳某甲受伤后,其儿子将父亲受伤情况告知被告岳某乙。原告岳某甲住院期间,被告岳某乙带礼品到医院看望。之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24年9月2日,原告岳某甲将被告岳某乙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判决结果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岳某甲骑车行经被告岳某乙修筑的减速带时摔倒受伤,其受伤并非被告岳某乙行为直接导致,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关于被告岳某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庭审时双方的陈述、现场遗留的痕迹以及原告岳某甲提交的视频,能够证明案涉减速带系水泥材质,长约三米、宽约三十厘米、高约十厘米,减速带上未有明显标识。虽然被告岳某乙修筑减速带的目的系保障其家人以及周围居民的出行安全,但是由于该减速带的设置不规范,给正常通行的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原告岳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涉案减速带摔倒并受伤,故减速带的修筑者或管理者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岳某甲的损失数额。医疗费5968.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8天);误工费1174.77元(53599元/年?365?8);护理费878.20元(40068元/年?365?8);交通费160元,以上损失共计8581.88元。关于原告岳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本次事故所受伤害并非构成伤残的永久性伤害,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岳某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原告岳某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减速带已修筑存在较长时间,原被告均系同村村民,应对该路段也非常熟悉,其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故本院酌定被告岳某乙对原告岳某甲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岳某乙应支付原告岳某甲各项损失2574.56元。

关于被告岳某乙辩称其修筑案涉减速带系代表村委会修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岳某乙买礼看望原告岳某甲,系出于同村邻里的人情赠予,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岳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某甲各项损失2574.56元。二、驳回原告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减速带的主要目的是提醒驾驶员减速行驶,以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但是,如果有人出于个人私心,擅自安装不合理、不规范的减速带,不仅违规违法,还可能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在此,法官向广大人民群众作如下提醒:减速带的设置应由公路局等专业部门,在综合考虑道路车流量、限速标准、车辆舒适度等多重因素后,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定。个人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在道路上安装减速带或其他交通标志。此外,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到减速带时,务必减速慢行并观察路况,这不仅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减速带出事故责任

获嘉县人民法院

忠诚    致公

担当    守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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