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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交通事故案例分析(12/17更新)

占道行驶

尤其是在视线不良的弯道内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但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随意变道、占道、争道抢行等

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让人心惊胆战

一起来看近期几起

“占道行驶”

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请各位驾驶人

引以为戒,守法驾驶

会车占道酿事故,各行其道才安全

近日,彭某彬驾驶川L4G**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万福场岔路口时,因占道行驶,与对向华某全驾驶(搭乘胡某琴)的三轮车会车时发生刮擦,导致三轮车侧翻于路肩,造成胡某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彭某彬驾驶车辆行驶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青川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弯道处未靠右行驶,两车迎面相撞

近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泸州市古蔺县观文镇某弯道路段时,因占道未靠右行驶,撞上对向一辆白色小型轿车,造成白色小型轿车上的1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周某因占道未靠右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占道行驶酿事故,各行其道才安全

近日,潘某某驾驶川AF3***0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广元市青川县青剑路邓家沟路段处时,因占道行驶,与对向顾某某驾驶的甘K22**8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潘某某占道未靠右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占道行驶非常危险

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

特别是农村、山区道路行驶时

应靠右侧通行

时刻保持注意力

注意对向来车

鸣笛提示、减速过弯

保障行车安全

编辑丨戴婉秋 孙孝炎

审核丨莫海清

签发丨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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