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方法】
联系本村公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来学习本章内容,同时理解教材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重点理解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因在其他章节中学习过,可联系前面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并学会在实践中运用。
一、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特点和主要法律
1、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特点:(1)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的服务来说,公共物品性质是一个重要特征;(2)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具有鲜明的社区性;(3)管理内容多样。
2、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就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举报权、罢免权);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建章立制权;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撤销决定请求权)。
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土地征收制度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制度。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其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要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29/content_21226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