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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生特大工程事故处理

2022年5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处罚案处理结果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1年6月15日16时48分左右,位于南京高新区(浦口园)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北侧基坑发生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9.73万元。

2021年12月25日,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公布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据调查报告显示: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岩土报告审核人和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岩土设计所所长、项目实际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岩面倾向坑内且倾角较大,对基坑临空面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基坑开挖面积较大,北侧基坑较深,时空效应影响明显。基坑支护体系的实际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基坑安全性要求,事故部位桩锚体系失效而导致的坍塌。

间接原因是,岩土勘察不够全面、准确。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出岩层的产状、岩面的形态和坡度;未对基础埋置深度和岩层的产状、软弱结构层进行核实;勘察报告结论与现场坍塌区域验证性勘察及实际情况不相符。

勘察单位未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未满足动态设计要求。因此认定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这起事故发生主要责任。

南京发生特大工程事故处理

听证申请人南京市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听证申诉书中提出,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勘察报告结论与现场坍塌区域验证性勘察及实际情况不相符。”

出现这种原因,并非苏杰公司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而是相关单位未经苏杰公司同意,擅自超范围采用苏杰公司勘察报告,即把建设项目地下一层(5米)的勘察报告,运用到地下三层(17米)的设计施工建设中。

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在苏杰公司的勘察范围内,苏杰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无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采用勘察报告的法律责任。

南京发生特大工程事故处理

根据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地下室为一层,开挖深度为5-7米。2020年10月16日,苏杰公司勘察报告通过了审图中心的审查,质量合格。

通过审查的勘察报告在多处明确注明:场地下设1层地下车库,埋深5.0米左右。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事故发生在地下17米。此地点已大大超出苏杰公司合同的勘察范围。

根据有关工程勘察规定与规范的要求,项目1层地下室基础埋深在仅在地下5-7米,上面履盖厚土层,工程勘察作业不需要查明岩层产状,也不涉及分析岩层产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影响。

由于该项目整体工程设计方案实际进行了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勘察单位重新勘察。相关单位既没有通知勘察单位,也没有组织重新勘察,而是直接擅自采用了设计变更前的勘察报告。

据了解,南京苏杰公司对“6.15”事故处罚案处理不服,对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尹正)

事故调查报告回顾

12月25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6.15”基坑工程局部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据调查报告显示: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岩土报告审核人和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岩土设计所所长、项目实际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2021年6月15日16时48分左右,位于南京高新区(浦口园)的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北侧基坑发生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1辆渣土车和5台挖掘机被埋,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9.73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5日下午4点48分左右,南京银行科教创新园二期项目基坑北侧BC段中部支护突发局部坍塌(长度约77m、高约17.4m),现场2名作业人员及作业挖机1台、待装土方车1辆、闲置挖机4台等6台设备被压埋。

直接原因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岩面倾向坑内且倾角较大,对基坑临空面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基坑开挖面积较大,北侧基坑较深,时空效应影响明显。基坑支护体系的实际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基坑安全性要求,事故部位桩锚体系失效而导致的坍塌。

间接原因:

(1)岩土勘察不够全面、准确。

(2)没有采用动态设计法。

(3)信息法施工没有落实。

(4)对工程风险管控意识不强。

(5)项目管理混乱,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缺失。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岩土报告审核人王某某,对复杂地质条件认知不足,在勘察报告中未能准确反映出岩层的产状、岩面的形态和坡度,针对土方开挖揭露出的岩土情况,未分析岩层产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影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岩土设计所所长、项目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对复杂地质条件认知不足,未采用动态设计法,针对土方开挖揭露出的岩土情况未核算边坡支护的可靠性;对监测数据持续报警等风险隐患险情分析、研判不当,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董某某,未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土方开挖施工方案施工,对工程风险管控意识不强,对复杂地质条件认知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信息法施工,未及时向设计、勘察、监理及建设方反映岩体产状等地质条件,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汪某某,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赶工期超挖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组织参建各方对监测数据持续报警、基坑北侧BC段冠梁与排水沟出现裂缝等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和妥善处置,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未对支护设计施工方案中基底标高与勘察报告中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核实;未对勘察报告建议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某某,未核实基坑挖深和基底标高,未分析岩层产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影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7、施工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唐某某,未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未采取信息法施工,未及时向设计、勘察、监理及建设方反映岩体产状等地质条件对深基坑支护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8、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员章某某,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参建单位未严格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从事故发生到听证会召开,历经2年之久。

其中是非曲直恐怕不是一句两句说得清楚,但这个事故永远的提醒勘察和基坑设计单位,在工程实践中注意风险,做好保护自己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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